第一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院董事会设7名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4人、院长1人、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人组成。
院长和书记正式任职后即成为当然董事,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教职工代表董事由教职工代表会推选,离职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三条 学院董事长由湖北文华科教集团有限公司从董事中指定。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下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以及发展规划项目下资金的调度使用。财务总监可由董事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兼任。
董事会可以下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由董事或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财务总监由举办者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以及学院中层以上干部;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基本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对学院财务进行监督,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重大资产建设、采购和处置;依据章程规定核定举办者合理回报的数额;
(五)听取学院领导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协调学院与上级行政机关、举办者之间的关系;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拟定合理回报分配数额报董事会核定;
(五)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六)在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学院董事会报告;
(七)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除前款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15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主持会议。
应当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没有指定其他人召集、主持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推选一名董事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前向主持人交验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董事的权利。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就受托董事的行为承担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法律或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审核预算、决算和教学工作年度计划;
(四)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讨论解聘院长的事项时,院长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过程应当做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以及召集过程;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为4年,可连任。
因董事离任而变更董事的,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
如因董事的离任导致学院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法定组成比例要求时,该董事的离任应当在继任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在任期结束前召集董事会会议,对下一任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是学院的受委任人,应对学院尽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职责,维护学院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指派单位或选举群体的利益与学院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学院的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学院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二)认真阅读学院的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学院教学管理状况;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权利,不得受他人操纵;未经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董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第二章 学院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所应完成的教学工作指标;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制作年度财务决算;
(五)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教学机构设置方案;
(六)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以上干部;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任、解聘学院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和全体副院长组成。
有关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院长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应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院长应向董事会会议报告上一学年度学院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院长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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